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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泄愤两女竟强迫闺蜜与男子发生关系(2)

2014-09-28 22:22 浏览 评论

 

  女性也可构成强奸罪

  温州市律协刑辩委员会委员项建挺认为: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一般来讲,犯强奸罪只能是男性,但女性帮助男性对被害人实施强奸行为,就可以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本案中,张某、陈某对何某不仅威胁、殴打,还怂恿王某实施强奸,在这过程中,面对何某的呼救一直冷眼旁观,并拍下裸照威胁。这表明张某、陈某有帮助王某完成对何某强奸的主观故意。

 

 

 

  因此,在对何某实施强奸的过程中,三人在主观上有共同故意,客观上实施共同行为,其行为已经具备了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且根据陈某以上的行为,其系本案的主犯,其行为的危害性和恶性程度相比于本案男性犯罪嫌疑人而言有过之而无不及,对陈某的量刑可能与男性犯罪嫌疑人相当,或者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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