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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签好购车合同被要求多交首付 想要退钱却被商家指责违约

2020年03月18日

摘要事先程某支付的一万四千元款项,法院调查得知,虽然签订的合同里有规定,程某逾期没交全相关购车资料或者履行合同中停止申请贷款的事宜,造成违约合同的行为,爱某公司有权不退还程某之前支付的钱款。

随着大部分家庭收入的提高,有经济实力买得起车的人越来越多,能拥有一辆自己的车,为今后远行带来方便,是多么幸福的事。不过,有喜必有忧,广东佛山有一名男子就碰到购车不愉快的体验。

时间还得从2019年9月13日讲起,来自佛山市的男子名叫程某,这一天他带上好心情,来到爱某公司购买新车。于是双方便签订《购车合同》,协议书上写明程某在爱某公司购买了一辆某品牌的小型汽车。通过口头商谈,双方达成一致,程某要先缴纳一万六千元的购车首付款,剩下的分四十八期还完,每个月供还金额四千一百六十八元。到了9月18日,程某用微信支付的方式,给爱某公司付了一万四千元,觉得一切的手续都做完后,程某在去店里拿车之时,却被对方要求还要再补款两万两千元的首付款。

程某很惊讶,于是他回家和家人商量。程某觉得首付款太多,以短时间内凑不到那么多钱的理由,很多次跟爱某公司协商不想买车了,直接将之前付的款项退回来。可爱某公司却以“按揭已经批下来”、“购车合同已签好不能退款”等理由拒绝。9月30日,爱某公司人员认为程某有违约行为,然后将程某之前支付的款项收走,不再退还。

之后,程某觉得爱某公司提出增加的那一部分首付款,明显与之前商量好的金额存在不一致的地方,认为这是欺骗消费者的做法,并将爱某公司告上法院,向法院提起诉讼,要跟对方解除合同关系,以及退还之前所支付的所有款项。

法院在经过详细的审理后,认为程某因没有能力在支付其他的款项,所以经过几次向爱某公司协商没办法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只能解除合同,这些要求是合法合理的。还有一点就是,双方之间签合同时,并没有说明此合同有列出不能解除的明文规定。其他方面,存在有关的购车贷款还没办理,购买车子的款项还没支付完全,这些情况,都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因此,综合上述判定,程某提出的请求,法院给予支持。

另外,事先程某支付的一万四千元款项,法院调查得知,虽然签订的合同里有规定,程某逾期没交全相关购车资料或者履行合同中停止申请贷款的事宜,造成违约合同的行为,爱某公司有权不退还程某之前支付的钱款。但是,爱某公司没有拿出有效的证明有关这方面的提示。因此,依据法律法规,法院不予采纳爱某公司的说法。

爱某公司不服判决,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经过二审后,法院做出了最终的判决,驳回爱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双方之间解除合同关系,并判定爱某公司将一万四千元退还给程某。

法官提醒购买车辆的消费者,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存在车辆销售商擅自改变首付规定,是属于违约行为,消费者应当及时发现,立即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之前支付的款项。如果存在争执,应向法院提起上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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