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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月薪八千为瘦身贷款六十万 减肥课程安排到2034年

2020年11月21日

摘要李女士称自己当初觉得自己微胖会影响健康,所以才会开始在舒适堡进行健身减肥。后来有明显效果,在教练的鼓动下,在2019年12月25号至2020年1月14号期间,双方共签署《舒适堡私人训练计划协议书》14份,共购买747节课程,付款635800元并收到对方收据,目前已上24节课。

11月13日法院审理了一起民事诉讼案,市民李女士将舒适堡告上法庭,要求舒适堡全额退还剩余课程费用,而舒适堡方面则同意退还百分之八十的课程费,扣除百分之二十作为的违约金。双方就此问题一直僵持不下,法院并未当庭宣判。

在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期间,为达减肥目的,李女士向舒适堡支付了将近60万元的私教课程,共计747节,课程有效期已延长至2034年。为了买课,李女士分别向两家公司进行贷款,还刷空了4张信用卡。

李女士本身只是一个打工人,每月薪资也仅有8000元,现在每月3、4万的还款金额让李女士苦不堪言。在今年8月的体检报告中,李女士被确诊为肝血管瘤,医生特别嘱咐她要多多放松,注意休息,不要参加剧烈运动。综合考虑,李女士向舒适堡提出终止合约,退还未完成课时的费用。舒适堡告知只可退还百分之八十,另外百分之二十作为违约金。对此李女士无法接受,双方多次交涉未果,李女士一纸诉状将舒适堡告到闵行法院。

李女士称自己当初觉得自己微胖会影响健康,所以才会开始在舒适堡进行健身减肥。后来有明显效果,在教练的鼓动下,在2019年12月25号至2020年1月14号期间,双方共签署《舒适堡私人训练计划协议书》14份,共购买747节课程,付款635800元并收到对方收据,目前已上24节课。

同时还提供了相关的病情报告记录,证明自己已经确诊为肝血管瘤。也提交了自己贷款记录和信用卡对账单,证明这些款项全部用于购买私教课时。现在原告表示每月仅能收入8000元,而这些还款要三四万元,自己已无力偿还。

原告主张是因为自身身体出现状况,不适宜再进行健身运动,而目前的健身计划,对自己是不适合的,只能终止,并非存在主观故意违约的情节。而且本案不适用于定金罚则,自己签署的是预付费式的消费合同。对于自己没有享受到的服务,有权利要求全额退款。

被告则明确表示,我们现在只可能退款百分之八十,根据合同要扣除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而且当初是李女士自愿购买我们的课程,我们对她贷款的事情毫不知情,她是成年人,有着自己的判断力,超额消费是李女士自身的原因,与公司无关。虽然我们现在对李女士患病表示同情,但我们并不认可她的诉讼请求。

双方现在争议的焦点是当初所签署的合同里的定金条款是否合理。

原告的律师认为,据《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李女士一次性提前付清所有费用,舒适堡不仅赚得服务费,还有这些资金所产生的利息,另外合约时长跨度十几年,李女士本身也处于更年期,十几年的健身计划当中难免会出现身体的变化而导致不适宜运动。从这方面上,合同里的定金条款实际违背了公平公正的原则,损坏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判定无效。

原告律师还认为,为了减肥短时间内举债消费,此举属实冲动型消费。但被告也没有做到自己应尽的义务。公司和教练明明具有相关的资质和专业知识,却为了业绩无休止地向原告推荐课程,安排上课,并不考虑原告自身的身体状况和经济条件。为此,原告认为违约条款应当视为无效。原告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对此被告坚决反对,说当时上课时原告说自己财力雄厚,有庞大的基金,我们并不知晓她实际的经济情况。而且是她最先主动提出健身减肥,我们根据她的体检报告,结合她的财力和要求拟定课程,都是经过她同意的。现在原告检查出来的疾病,其实与健身并无直接关系,而我们制定的计划也不是大负荷运动,我们的教练都是专业的,并且有自己的职业操守,我们认为公司并不存在任何违规操作现象,现在是李女士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合同,所以根据合同约定,我们必须收取百分之二十违约金。

双方辩论到此结束,法院宣布庭审结束,并未当庭宣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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