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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电筒留血掌印 18年前无头案重见天日(2)

2014-09-29 12:18 浏览 评论

  迫于公安机关的政策攻势,也为了求得从轻处罚,陈佳佳主动供述了其伙同赵某某于1995年12月10日抢劫杀害刘某的犯罪事实。

  1995年12月,陈佳佳和赵某某两个年轻人预谋后决定到县城商店里“弄”点钱庆祝元旦。当年12月10日,二人来到县城新华街踩点,选择作案对象。他们发现有个烟酒店仅有一个老人值班,便把这个店当作抢劫对象。当晚8时许,街上已经空无一人,正要关门休息的刘某的烟酒店迎来了两个“客人”——陈佳佳、赵某某。二人强拿硬要,实施抢劫。遭到刘某反抗后,陈佳佳用随身携带的手电筒猛打刘某头部,赵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刺伤了刘某胸部,致刘某死亡。二人抢得一些钱财后迅速逃离现场并化名潜逃多年。由于匆忙,二人逃跑时将手电筒遗忘在了现场,并将刀子扔在了逃跑路上。

  2006年,法院开庭审理了陈佳佳、赵某某抢劫案,依法认定陈佳佳、赵某某抢劫杀害刘某犯罪成立,但鉴于陈佳佳主动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处以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鉴于犯罪时赵某某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

  一审判决后,陈佳佳、赵某某后悔供述了犯罪事实,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并翻供称他们没有抢劫杀害刘某,他们的有罪供述系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所得。上级法院审理后认为,二人犯罪的事实仅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物证手电筒等,且无证据证明手电筒系从现场提取;凶器之一的刀子也未能提取得到,因而证据之间不能互相佐证,难以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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