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9-29 12:18 浏览 评论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案发13年后的2008年2月2日,公安机关对手电筒上的血迹个体与刘某之女刘某某的亲权关系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二人存在生物学上的亲权关系的概率大于99.9999%。该鉴定结论足以证明手电筒是从现场所提取,系刘某遇害案的凶器。2009年2月5日,法院依法作出了与上次相同的判决。宣判后,陈佳佳、赵某某仍不服,再次以相同的理由提起上诉。上级法院审理后认为,侦查机关所提取的手电筒虽然遗留有被害人刘某的血迹,但不能因此排除系他人作案的可能,再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为了查明事实、确保不枉不纵,2012年10月5日,公安机关在法院的建议下提取了陈佳佳的右手前掌区掌印与现场提取的血掌印送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作对比鉴定。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作出了送检的现场提取的血掌印与陈佳佳的掌印右手前掌区系同一人所留的鉴定结论。
法院对案件进行宣判
2013年6月,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的陈佳佳仍拒不认罪。虽然被告人翻供,但法院依据对血掌印的鉴定结论并结合其他证据,依法认定陈佳佳、赵某某于1995年12月10日抢劫杀害刘某犯罪成立,并依法判处陈佳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赵某某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