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9-28 17:34 浏览 评论
男子有意逃避法律责任,推迟作案时间.
据办案人员介绍,贺某某强奸小丽被抓获后,在审讯时向侦查人员普法:小丽满14周岁,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就不算是强奸,并在供述中,对于作案时间很在意。
第一份供述中,侦查人员打印出来的笔录第一次作案时间是2011年10月,贺某某在阅读笔录后将10月改为12月,因为10月的时间小丽才刚满14周岁,所以他有意逃避法律责任,将作案时间推迟。
更改笔录,想逃脱强奸幼女罪
2013年10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1条:对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涉嫌强奸罪被批捕
苏某某务工期间将小丽交由贺某某看管,贺某某对小丽就负有监护职责,所以贺某某就属于对小丽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贺某某趁小丽孤立无援的情况下,与小丽发生性关系,因此,南海检察院认为贺某某涉嫌强奸罪,近日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