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30 20:33 浏览 评论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1951年9月——1955年7月)
随着形势的发展,1951年9月,中央军委将内卫、边防及地方公安部队改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不再分正规和地方,全部隶属于军事系统,任务是负责各地的内卫治安和边防保卫。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军(1955年7月——1957年8月)
为了加强公安部队的指挥和领导工作,中央军委于1955年7月18日将公安部队正式命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军”,中央、大区和省直属公安部队均改为公安军,军区和各大军区公安部队司令部改为公安军司令部。公安军成为解放军的五大军种之一。公安部队也进行了整编,将专区和县的公安部队移交给地方公安机关,改编为“人民武装警察”,国务院公安部、各省公安厅成立武装民警局、处;撤销省公安总队部机构,由省军区兼公安司令部;将担负岛屿、要塞守备任务的边防公安部队归各军区建制。新番号自8月1日起正式启用。1955年底,公安军编制总定额为40余万人,编为若干个内卫师、警卫师、边防师、市总队、内卫团、边防团、海上巡逻队、边防总站、边境检查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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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1957年9月——1958年12月)
1957年1月召开的中央军委扩大会议决定调整全军组织编制,将五大军种改为三大军种。9月1日,公安军番号撤销,复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公安军领导机关缩编为总参谋部警备部。原公安军直属部队、学校改归警备部直接领导。警备部负责全国内、边防业务领导,并指挥直属公安部队。各军区公安军领导机构于3月至8月先后撤销,北京、沈阳、济南、兰州军区司令部设警备处或卫戍勤务处,其他军区由作战、情报等有关部门负责内卫、边防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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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1958年12月——1963年1月)
1958年底,中央军委决定将大部分公安部队改编为“人民武装警察”,其中包括原公安部队担负看押劳改、守护铁道和一般厂矿企业的内卫部队,中苏、中蒙、中朝、中越边境、沿海港湾和对外开放口岸的边防部队,以及机关、学校等,划归地方公安机关建制。担负中央、各省市警卫、剿匪治安、守护重要铁道桥梁和军工厂矿任务的内卫部队,以及一部分海防边防部队,仍属于解放军序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