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30 20:33 浏览 评论
总参警备部与公安部16局合编为公安部4局,负责全国人民武装警察业务。各省公安厅成立了人民武装警察总队部。武警部队隶属各级公安机关,实行以块块为主的领导关系。1961年11月23日,中共中央决定武警部队实行军事系统和公安机关双重领导体制,即:武警部队建设受中央军委和各总部领导;在执行公安任务和公安业务方面,受公安部领导,建制仍属公安机关。武警部队领导机构于12月12日在北京正式成立,司令员兼政治委员谢富治。
(六)中国人民公安部队(1963年2月——1966年6月)
1963年1月2日,周恩来总理传达中央指示,决定恢复“中国人民公安部队”的番号。自2月1日起,“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改称“中国人民公安部队”名称,领导人和部队建制、体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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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归编中国人民解放军(1966年7月——1973年5月)
1966年6月,中央军委决定撤销中国人民公安部队番号,取消双重领导,从7月1日起统一整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将各省市区和专区、县公安部队,按照现编定额和任务部署情况,分别编成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师、团、连(队),归省军区、卫戍区或警备区建制领导。部队原担负的总任务不变。公安部队领导机关则整编为第二炮兵领导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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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混称时期(1973年6月——1982年2月)
此期间,内卫部队仍称解放军;担负口岸检查的部队,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的《边防检查交接方案》,于1973年6月交由公安部门,改为人民警察。1975年10月,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自1976年7月1日起,将县、市中队交归公安机关,改为人民武装警察;各省、地、市公安机关均设相应的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