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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的住房改革发展:从公有到私有的转变(6)

2016-05-17 16:54 浏览 评论

所谓产权,准确的表述是“住宅土地使用权”,“70年”的规定,最早见于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时任国家土地管理局局长的王先进这样回忆:“这是根据境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来的。英国可能是实行批租制最早的国家,那时全英土地全部归国王所有。开始时批租年期最高为999年,实际是永租制,后来逐步减少。

我国的香港地区原来属英国管辖,也是实行批租制,开始批租最高年期不超过九龙租地的年限,后来还是逐渐调整为75年,但也有更短期的。参考他们的做法,并考虑我们没有批租经验,规定较短的年限为好。于是,国家土地管理局递交国务院的报告中提出“50年”的期限。后来中央讨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问题时,时任中央主要领导问我为什么规定50年,长一些行不行?后来制定法律时,改为最高年限70年。”

“70年”的规定出炉之后,社会舆论几乎没有任何反应。当时最汹涌的舆论,乃是担忧将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给外资企业,会变相造成新的“租界”,是一种“卖国行为”——王先进回忆:“一些人大常委行使法律权利,向国务院提出质疑,要求限期答复。卖国是一项很大的罪名,当时也的确有些紧张。……全国人大还要求我去当面接受质询。”

 

新中国的住房改革发展:从公有到私有的转变

 

现代化的住房小区

 

住房商品化对中国社会的影响的巨大,怎么评价都不过分。中国社会面貌在短短的数十年间发生巨变,城市化进程是最核心的推动力。“买房”,成为中国人最重要的购买行为之一,尤其是贷款买房这一用时间换空间的做法,让很多青年都拥有了住房。“有房阶层”至今还在不断的壮大中。

 

新中国的住房改革发展:从公有到私有的转变

 

现代化的住房小区

 

一个更开放的社会,必定有多元的住房设计。在房地产市场足够发展的同时,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仅仅市场,是不够公平的。政府的职责,不仅在于对市场进行法律意义上的监管,也要注意住房公共保障性的一面。最近这些年,很多城市都开发了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前者为城市中低收入者提供了购买房屋的一种可能性,而后者则让那些刚参加工作的青年人,既有房可住,又不会被房价羁绊,以便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创造社会财富。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本质上是城市管理者利用公共资源提供的一种服务,人们称之为“保障性住房”是很贴切的。市场不是万能的,只有把市场和保障性结合起来,才能既保持市场的活力,又能保障整个社会的可持续性发展。

保障性住房,让人想起50年代的最初的住房实践,想起杜甫“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的住房理想。千百年来都没有实现过的事情,如今成为了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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