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30 16:41 浏览 评论
根据双方协议,联合营业后,如净利在英金30万镑以内时,开平股东得60%,滦矿股东得40%,超过此盈余之数时,两家公司股东平分,这种不合理的分配,俱因英帝国“态度强悍”,北洋政府“不欲开罪友邦”所致。在滦矿方面,公司为谋划未来发展,又规定每股股息只派发给股东不超过二元四角(每股15元,合年息一分六厘),余下则作为“新事业基金”,准备再投向其他企业。自“联合营业”之后,果然“盈余颇厚”,1912年至1921年的10年中,获利达6809万余元;1922年至1926年的5年,又获利3896万余元,为其他企业所望尘莫及。
1921年,开滦总经理、英国人那森依例假回国,其间曾往比利时各玻璃制造厂参观,发现“弗克玻璃制造法”工艺先进,产品精良,至1919年已有12个国家采用其工艺,办起玻璃制造厂25个,认为可引入中国设厂仿造,从而再开辟一条谋取厚利的渠道。
近代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企业
那森返回中国后,经与滦矿董事周学熙等商议,拟由开滦直接投资设厂,经营玻璃制造。由于当年中国的玻璃生产多是停留在制造玻璃瓶一类简单工艺,平板玻璃市场几乎皆被洋货垄断,我国虽有江苏宿迁、山东博山等地可生产平板玻璃,但工艺落后,质次价高,也有引进外国技术的厂家,但均不成功。周学熙遂亦赞同投资此项目,但主张另组新公司,独立经营。于是,紧锣密鼓地与比国洽商,最终达成引进技术专利、合资建立公司的协议。
近代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企业
1921年12月22日,一份《耀华机器制造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华洋合同》正式签订。规定“专利转让金资本金”339.3万法郎,折合526863银元。公司股本120万银元,每股100元,中、比各6000股。董事会中方4人,比方3人,总董由中方出任,协董为洋人;监察人中方1人,洋人2名。总经理则由洋人出任,协理为华人。还规定总事务所设天津,总工厂设秦皇岛,等等。周学熙并未担任任何职务,而由李伯芝(士伟)等出面,但实际上一些大政方针皆听命于周学熙。滦矿方面的股本投入,全部由其所积累的“新事业基金”拨付,并未由股东另行集资,耀华公司的经营完全由开滦矿务局代为经理。